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526號
TYDM,114,金訴,526,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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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裕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3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鐘裕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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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