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53號
TYDM,114,重訴,5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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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MUEL AUGUST NORTON



選任辯護人 鄧為元律師
彭惠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9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MUEL AUGUST NORTON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本案被告SAMUEL AUGUST NORTON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
坦承有運輸第二級毒品與私運管制物品等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
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罪嫌重大,又查被告係短期居留之外
國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且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
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重罪,運輸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達
2公斤餘,以該罪刑責之重,被告匿責逃亡之可能性甚高,有事
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參以本案尚有共犯威廉尚未到案,足認被
告SAMUEL AUGUST NORTON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與執行,
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
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應自
民國11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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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