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被 告 KHAMSON SOMPHIN (中文名:宋平,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黃麗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AMSON SOMPHIN (中文名:宋平)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
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KHAMSON SOMPHIN (中文名:宋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羈押,嗣
分別於同年4月3日、6月3日裁定延長羈押,又於114年7月18
日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乙節,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1日函文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