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3號
TYDM,114,重訴,3,20250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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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被 告 CHAMNAN ARNON (中文名:阿隆,泰國籍)
男 (民國73年【西元0000年】00月00日 生)



指定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MNAN ARNON (中文名:阿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CHAMNAN ARNON (中文名:阿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羈押,嗣分
別於同年4月3日、6月3日、8月3日裁定延長羈押,又於114
年8月22日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月乙節,
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該署114年8月27
日函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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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