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05號
TYDM,114,訴,705,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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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馨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馨慧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號十三樓

  理 由
一、被告邱馨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法官訊問
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命自民國114
年6月27日起羈押3月。本院於羈押期間屆至前訊問被告,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仍有羈押之原因,惟審酌本案審判進度,
兼衡被告所犯罪質,認得以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後續程序
之進行,已無羈押之必要,故諭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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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