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ERNANDEZ DENNIS LACANILAO(菲律賓國籍)
選任辯護人 謝平律師
陳義龍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FERNANDEZ DENNIS LACANILAO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
、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FERNANDEZ DENNIS LACANILAO(中文名:丹尼,下稱丹
尼)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坦認起訴書所
載客觀犯行,惟否認起訴書所載主觀犯意,然有相關供述及
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丹尼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
丹尼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逃亡動機強
烈,且被告丹尼為菲律賓籍人士,在境外具有生存能力及言
語能力,倘其預料將來所受刑責非輕之情形下,則有逃亡境
外之高度可能,係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丹尼有逃亡之虞,而合
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
原因。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丹尼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
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
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4年6
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而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9月22日屆滿
。
㈡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丹尼,其仍坦認起
訴書所載殺人未遂之客觀犯行,惟否認起訴書所載殺人未遂
之主觀犯意,然有卷附事證可佐,足認被告丹尼涉有上開犯
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丹尼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其為菲律賓籍人
士,是其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
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
告丹尼予以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為期確保後續審判、
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
,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丹尼應自
114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