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30號
TYDM,114,訴,630,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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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道



林啓智



郭廣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金道林啓智郭廣宣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意旨略以:被告莊金道林啓智郭廣宣莊金道
林啓智所涉其餘犯行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共
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15日7時15分許,
前往郭耕齊所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之本案社區3
樓住處,由莊金道滅火器朝放置於上址大門旁、郭耕齊
郭柏岑所有之鞋子6雙噴灑粉末,致該等物品遭粉末覆蓋
腐蝕及污損,因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柏岑。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三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上開
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郭柏
岑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
訊問筆錄及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審訴
卷第98頁、第101頁、訴卷第45頁至第46頁),揆諸首開說
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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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