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42號
TYDM,114,訴,342,202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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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
42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家瑋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9日第一
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
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
茲因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命其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
由),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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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