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59號
TYDM,114,聲自,59,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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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鄧盈姍
代 理 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方冠今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民國114年6月16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544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
497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
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鄧盈姍告訴被告方冠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4年5月10
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497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上
聲議字第54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且駁回再議處分書於同年
6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後聲請人即於同年6月25日委任律師
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14975號卷【下稱偵卷】第67至71頁、第97至99
頁、第103頁),並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
戳章及所附之刑事委任狀可明(見本院114年度聲自字第59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5頁、第57頁),是本件聲請程式核無不
合。
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為方室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於110年3
月9日起,承攬聲請人位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中悅御
之苑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房屋裝潢工程(下稱本案工程)
,原預定本案工程應於110年8月31日前完工。詎被告明知向
本案社區辦理裝潢工期延長需先經屋主即聲請人同意,竟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10年8月31日、110年11
月3日前某時,在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立約人(所有權人
)」欄位偽簽「鄧盈姍」之署名,再將偽造之110年8月31日
、110年11月3日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各1紙,持向本案社區
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案社區管委會)交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害於聲請人。嗣經聲請人於113年4、5月間,向本案社區管
委會調閱相關資料,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被告間就本案工程有諸多裝潢細節之溝通,但被告
從未與聲請人協商本案工程要延長到何時,至多僅有被告片
面告知聲請人施工進度,原駁回再議處分意旨認為聲請人知
悉工程有所延誤並同意展延,實為誤解。
 ㈡被告就本案工程其他事項,會要求聲請人必須親自簽名,可
知被告具有裝潢相關文件應由聲請人自行簽名之法律常識
惟其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擅自填寫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此
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且聲請人從未授權被告在裝潢工程
展延申請書簽聲請人之名,無論本案工程是否經聲請人同意
展延完工之日期,被告均無權於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簽聲
請人之名,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意旨逕以聲請
人同意本案工程展延,使被告有權偽簽聲請人之署名,並向
本案社區管委會提出,認事用法實屬率斷,顯有理由矛盾之
違誤。
 ㈢被告偽簽聲請人之署名向本案社區管委會提出裝潢工程展延
申請書,將使聲請人與被告一同承擔於施工期間對社區產生
損害賠償之風險,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意旨逕
認被告偽簽行為對聲請人及本案社區管委會不生任何損害,
顯然有事實誤認及調查未臻完備之違誤。
 ㈣是以,檢察機關就聲請人於偵查中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
未詳為調查或斟酌,且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所
載理由有違經驗、論理與證據法則,為此請求裁定准予提起
自訴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
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
、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既係賦予聲請人得提起自
訴之機會,使聲請人得就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案
件,對被告另行提起自訴,並適用自訴程序之規定,是法院
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
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
,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
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准許提起自訴者,因
准許提起自訴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
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自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
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而:
 ㈠被告分別於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1日、110年11月3日向
本案社區管委會提出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各1紙,其中於110
年8月31日及110年11月3日提出之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
「立約人(所有權人)」欄位有「鄧盈姍」之署押均為被告所
簽署,而110年10月1日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立約人(
所有權人)」欄位則為空白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
即聲請人鄧盈姍於偵查中證述及具狀告訴之情節相符,並有
前揭裝潢展延申請書3紙在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他字第4557號卷【下稱他卷】卷一第3至7頁、第15至1
9頁、第286頁、偵卷第29至32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經查,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自110年3月開始委
託被告開始施工,原本約定在暑假前搬入,所以是110年8月
前完工,且自承於訊問當日所庭呈之文件均為伊親自簽署等
語(見偵卷第29至30頁),由該日聲請人庭呈之室內裝修工程
具結書、裝潢戶磁扣借用切結書、裝潢施工停車位暫借切結
書等文件內容以觀,均明確記載施工日期為110年5月3日至1
10年8月30日,且均有聲請人與被告之簽名,此有前揭文件
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第57頁、第61頁),施工起訖日期
,牽涉工程逾期可能遭社區罰款、施工人員無磁扣可進入社
區或無施工車位可使用等問題,皆有可能造成本案工程無法
繼續施作,衡諸常情,應為業主即房屋所有權人特別留意之
事項,從而聲請人與被告於本案工程開始時即知悉本案工程
原預計施作日期僅至110年8月30日。
 ㈢聲請人自承雙方於工期期間,因疫情關係,僅有見面2-3次,
其他都是以電話或LINE聯繫等語(見他卷第二3頁),核與被
告於偵查中辯稱:因為當時聲請人不會開車,疫情也很嚴峻
,搭車不方便,現場事物都是委由我處理,我做任何事情也
都有跟他說……。本件我在申請延展工期前都是透過LINE語音
或直接打電話方式向聲請人告知並取得他同意等語相符。而
聲請人對於施工期限及逾期可能遇到之問題,尚難排除其知
悉之可能性,已如前述,且當時係在疫情期間,現場事物均
由被告處理,聲請人僅與被告見面2-3次,則被告辯稱因此
其以電話或LINE方式取得聲請人同意展延之聲請等情,尚非
完全無據,非顯不可採。
 ㈣再細繹聲請人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
容,聲請人就被告回報現場施工進度有應允之表示,甚至具
體指示施工事項,且明確表示預計於111年1月遷入,另於被
告回應其追問完工時程後,均無異議;而證人於偵訊時證稱
伊於111年1月間以LINE與電話告知被告不準被告繼續進入社
區施工等語(見偵卷第31頁),再閱覽雙方於110年9月1日至1
10年12月30日間其對話紀錄,聲請人均無明確拒絕被告繼續
施作本案工程,再參酌聲請人與被告於本案工程開始時,即
已知悉本案工程原預計施作日期僅至110年8月30日,已如前
述,然聲請人仍於110年12月14日將本案工程款1,050,175元
匯給被告,並透過通訊軟體將匯款單據傳送予被告,且主動
通知被告已匯款(見他卷二第477頁)等情,足見聲請人亦有
延長工程期間之意思,衡以被告為履行聲請人之要求,被告
主觀上認為其已與聲請人有延長本案工程期間之合意而得以
繼續施作本案工程至111年1月間,為順利進行本案工程,難
以排除被告係在誤認已獲得聲請人授權下而在裝潢工程展延
申請書簽立聲請人之署押之可能,依前揭規定,應對被告為
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之行為尚難以偽造文書罪相繩。
 ㈤聲請意旨認為被告從未與聲請人協商本案工程要延長到何時
,至多僅有被告片面告知聲請人施工進度等語,惟自聲請人
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以觀,除被告主動向聲請人報
告施工進度外,聲請人尚有指示被告施工細節,並明確表示
希望被告應完成本案工程之期程,足認雙方就本案工程施工
細節、進度及時程等均有討論及磋商,似非僅被告片面告知
聲請人施工進度,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情詞,尚難採認。
 ㈥聲請意旨另認為被告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擅自填寫裝潢工程
展延申請書,無論本案工程是否經聲請人同意展延完工之日
期,聲請人從未授權被告在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簽聲請人之
名,被告自無權於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簽聲請人之名等語
。惟聲請人是否有同意被告在裝潢工程展延申請書上簽立聲
請人姓名一事,雙方各執一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依上
揭說明,自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況被告主觀上認為其已
與聲請人有延長本案工程期間之合意而得以繼續施作本案工
程至111年1月間等情,已如前述,則縱使能證明客觀上被告
確實未獲聲請人同意而簽立聲請人之署名,亦難以此推認被
告主觀上明知其於未授權之情況下,故意偽造聲請人之簽名
向本案社區管委會申請延長本案工程期間,是聲請意旨此部
分所指情詞,仍難採認。
 ㈦聲請意旨又認為被告偽簽聲請人之署名向本案管委會提出裝
潢工程展延申請書,將使聲請人與被告一同承擔於施工期間
對社區產生損害賠償之風險等語,惟本案工程於裝潢工程展
延申請書上所示期間確實正在進行,有如聲請人與被告間如
附表編號1、2、4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考,又室內裝
修施工時,如有導致公寓大廈公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或相
鄰住戶之環境汙損、管線阻塞、設施設備損壞等情事,聲請
人及被告即應即時清理或修復,並負擔相對之損害賠償責任
,此有聲請人親自填載之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在卷可考(見
偵卷第35頁)。從而聲請人於本案工程進行中,若有損害社
區之情事,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因是否有簽立裝潢工程
展延申請書而擴大其應負責之範圍,是聲請意旨此部分所指
情詞,亦難憑採。
 ㈧綜上,本案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已
跨越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之起訴門檻,且原不起訴處分
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亦已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經核無
違誤或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之處。此外,偵查卷內復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聲請意旨所指之偽造文書犯行,自難
認其犯罪嫌疑已跨越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之起訴門檻,
則聲請意旨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對話時間 鄧盈姍 方冠今 備註 1 110年10月24日至110年11月1日 (傳送現場照片並用紅線標示)姊姊房間外牆上加裝一掛畫軌道,謝謝 他卷二第395至397頁 冠今,看了還是覺得顏色不太搭配,還請再將顏色重新配色,謝謝 因為這顏色跟我們原先討論的不一樣,您再看看要怎麼調整,謝謝。 了解,好的。 2 110年11月9日 (傳送現場天花板照片,並用紅線標示)這裡上方有樑需要包起來。 他卷二第417至423頁 好的,樑包起來美化。 3 110年12月7日 入宅日已經看好在國曆的一月七日,就請您早些完成所有工程,感謝! 他卷二第459頁 好的,家具修繕已轉給廠商,待廠商回覆再跟您說。 4 110年12月16日 廚具都裝好了嗎? 他卷二第489至491頁 櫃體安裝完成,今天檯面進場丈量,最慢下周會完成。 那浴室設備什麼時候完成?謝謝 下周會進場安裝衛浴設備及燈具。 5 110年12月18日 你有計畫什麼時候所有工程結束? 他卷二第499至505頁 (略) 要下週一確認家具進場時間,才有辦法確定完工時間。謝謝你們的理解。每個環節,都需要給廠商時間。無論是我這裡還是廠商那邊,大家都在盡力完成,再麻煩您耐心等候。感謝。 6 110年12月25日至110年12月26日 後續,還有很多工作,就要請您安排與確實掌握。 他卷二第575至577頁 不論是站在屋主立場,或是您母親朋友的角度我都不希望再有延誤或是其他不完善的狀況再發生。換句話說,我也希望您能很順利的把這個案子完成。 好的,謝謝您。會盡快完成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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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