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0樓○○○○○○○○○○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10年9月2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9月1
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654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