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峰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峰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莊峰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
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140號核准假釋,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