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延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被
告業已釋放,原羈押已告終止,即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
體,已不存在,自不得對於該聲請再為准許之裁定。
三、經查,被告鍾延昭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本
院考量第一審審理程序已終結,認雖有羈押之原因,然無羈
押之必要,遂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即114年9月24日釋放被告,
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事由,
既係就本院裁定之羈押,然被告業經釋放,已非屬本院裁定
予以羈押之被告,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復存在。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允准,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