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35號
TYDM,114,聲,353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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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偉倉



具 保 人 許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
執字第5967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歆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顏偉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許歆媃出具現金保證
。嗣受刑人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將
執行傳票分別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
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
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傳票送達證書、檢察
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表、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
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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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