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31號
TYDM,114,聲,3531,2025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陳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
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俞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陳俞熙因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繳納保
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2
月22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嗣受
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5月,被告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
訴字第5370號判決諭知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改判
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4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
第2375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於114年5月21日確定;嗣
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
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之6之
住所,交由受刑人之受僱人收受,惟屆期受刑人均未到案執
行,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前
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各情,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
、前開刑事案件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
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