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丁隆孝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
受刑人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非可逕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經查,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有刑事聲請狀在
卷可佐,依上述說明,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
「檢察官」,受刑人非合法聲請權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