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389號
TYDM,114,聲,3389,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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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泳瀚





具 保 人 許雅柔



上列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雅柔因受刑人即被告張泳瀚違反護
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9年度偵字第24083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5萬元
,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6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
放在案。嗣該案經起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刑
事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受刑人就前開
偵查案件部分所犯買賣護照罪提起上訴後於113年8月7日撤
回而確定(該部分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1年1月),由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下稱嘉義地檢署)送達114年度執助字第199號執行傳票至
受刑人之住所與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另受刑人
於114年3月10日遷移住所後,由桃園地檢署再行通知其到案
,上開通知均分別經合法送達,惟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
,具保人亦未偕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拘提亦無著等情,
有109年6月10日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影本、109年6
月11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桃園及嘉義
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執助字第199
號、第871號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
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依前開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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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