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85號
TYDM,114,聲,328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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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5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BINH(中文名阮文平,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聲
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解除禁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阮文平因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14年3月26日、
同年5月26日、同年7月26日羈押、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茲因被告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
於114年8月2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在案,嗣因被告提起上訴,已於114年9月17日提解送上訴
而出所,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案件
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解除被告之禁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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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