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61號
TYDM,114,聲,326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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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浩臣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650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114年度執字第9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第30行關於「編號8之電子磅秤1臺
」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之電子磅秤3臺」;附表二編號8扣
案物欄「電子磅秤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電子磅秤3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650號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業經聲 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搜索扣案照片、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案物庫存查詢結果為佐 ,因該顯然錯誤,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依 上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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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