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195號
TYDM,114,聲,319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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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錦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業經法院判決如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示之罪,其犯罪日
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從而,檢察官
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斟酌受刑人所犯罪質
、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
反應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
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執行完 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 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06/09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88、10096、10097、1009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4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9月26日 114年05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4年06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95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8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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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