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10號
TYDM,114,聲,271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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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郭媚
受 刑 人 李祥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1494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之人
,僅有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不具上開身分
關係之人,即無權聲明異議。至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向檢
察官聲明異議之前提,係以受刑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為限;倘受刑人已成年,又非受監護宣告之人,自無法
定代理人存在。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之人係郭媚珠以本人之名義,並非以受
刑人之代理人名義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此有刑事
聲明異議狀可證;而本案執行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4年度執更字第1773號指揮執行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
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3年26日,受刑人為李祥瑀乙節,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本案確定判決之受刑人為成年人
,並無經法院宣告監護之紀錄,且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之母
親,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親等關聯資料
查詢結果存卷足佐。則受刑人既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揆諸上
開說明並無法定代理人存在,故本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
之法定代理人亦非受刑人配偶,依法不具聲明異議之主體適
格,聲明異議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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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