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08號
TYDM,114,聲,1608,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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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VAN LUC(中譯名:黃文力,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LUC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HOANG VAN LU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
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
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
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希冀法院從輕定刑
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3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5月28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12年5月29日,應予更正) 112年5月28日晚間至112年5月29日1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5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113年度簡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113年度簡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3月5日 113年4月23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5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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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