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VAN LUC(中譯名:黃文力,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LUC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HOANG VAN LU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5所示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
第2 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爰依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
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
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希冀法院從輕定刑
之意見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3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5月28日(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12年5月29日,應予更正) 112年5月28日晚間至112年5月29日1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51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9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113年度簡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992號 113年度簡字第47號 113年度易字第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3月5日 113年4月23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5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