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20號
TYDM,114,聲,1120,202509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廖宇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彭冠傑翁威杰陳名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並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行動電話,聲請人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被
彭冠傑翁威杰陳名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則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2號提起公訴,
現由本院(即寧股,下稱本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78號(
下稱本案)審理中。聲請人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
行動電話自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請求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此處
之法院指審理該案之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8
號刑事裁定參照)。蓋扣押物有無發還之必要,自以承辦該
案件之法院始得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被告彭冠傑等3人前因本案經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45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78
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彭冠傑另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297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406號,113年度偵字第8880號案件(下稱另
案)起訴,現由本院勤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案件
理中,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在112年度偵
字第4329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6號案件偵查中遭扣押
,嗣隨同被告彭冠傑另案起訴時一併移送至本院(勤股),
聲請人則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297號,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起訴書、不起訴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庫存查詢、本院卷宗
封面、桃園地檢署偵查卷宗封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地檢署函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
參(見本院聲字卷第13至20頁、第33至57頁、第65頁、第71
頁、第75至85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
物既非本案扣押物,而係另案即本院勤股扣押物,本股自無
從審酌是否予以發還。從而,聲請人聲請向本股發還首揭扣
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14行動電話1支 甲○○ 本院113年度刑管字第32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2 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 甲○○ 本院113年度刑管字第32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