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81號
TYDM,114,簡,38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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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23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4年度訴緝字第85號),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昭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昭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執行完畢
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該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又該構成累犯案件與本案同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可
見被告於受該累犯案件處罰後,有刑罰反應力簿弱情形,再
犯本案件亦具特別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
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實際住居處所,致使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不僅妨害國
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
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⒉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
前科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344號  被   告 賴昭宏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昭宏前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4月確定,嗣經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執行完 畢。
二、賴昭宏係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之徵兵處理,其原設籍



園市○○區○○街000號法務部○○○○○○○○○○○○○○),其於110年9 月28日出監後居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實 際居所,致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之110年11月30日桃市桃民字 第1100068973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賴昭宏應於111年1月3日 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徵兵檢查之通知書無法送 達,復經該區公所於110年12月1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1000691 02號公告將徵兵檢查通知書辦理公示送達後,被告仍未依規 定接受徵兵處理。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昭宏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賴昭宏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居所及未規定接受徵兵檢查之事實。 2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0年11月30日桃市桃民字第1100068973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0年12月1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100069102號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兵籍表、個人戶籍資料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徵兵檢查名冊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居住處所 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亦 凡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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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