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奕竹
送達代收人 林秀蓉律師
被 告 謝禎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