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4年度,123號
TYDM,114,桃簡附民,123,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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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哲
被 告 許家豐
陳柏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張堯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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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