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ENI HERDIYANI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RENI HERDIYANI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前段之未經
許可入國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RENI HERDIYANI為印尼籍人士,為求入境我國工作,竟為下
列行為:
㈠於103年9月28日搭機來臺前,在印尼當地機場向仲介人員取
得貼有本人照片、記載姓名「RENY HERDIANI,印尼籍,女
,出生日期:西元1982年9月8日,護照號碼:M0000000號(
檢察官誤載為AB185840號,本院逕予更正)」之印尼國籍護
照(未扣案,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係偽造)後,並以之向
不知情之我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申辦取得簽證(上
開部分,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㈡RENI HERDIYANI已知悉前開護照姓名欄位與真實資料不符,
竟仍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於103年9月28日搭乘航
班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持前開護照,
交付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下稱移民署)查驗人
員審核,致該查驗人員誤認本案護照所載姓名資料與本人相
符,RENI HERDIYANI遂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復RENI
HERDIYANI於106年9月8日,在桃園機場欲搭機出境返回印
尼時,再將前開護照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我國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㈢RENI HERDIYANI明知前開護照姓名欄位與真實資料不符,竟
仍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於106年9月30日搭乘航班
抵達桃園機場,持前開護照,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審核,致
該查驗人員誤認本案護照所載姓名資料與本人相符,RENI H
ERDIYANI遂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我國。復RENI HERDIYANI
於107年6月14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欲搭機出境返回印尼時,
將前開護照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我國
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㈣RENI HERDIYANI明知前開護照姓名欄位與真實資料不符,竟
仍基於未經許可入境我國之犯意,於107年7月14日搭機來臺
前搭乘航班抵達桃園機場,持前開護照,交付移民署查驗人
員審核,致該查驗人員誤認本案護照所載姓名資料與本人相
符,RENI HERDIYANI遂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我國。
㈤復RENI HERDIYANI於112年1月12日前不詳時點,向不知情之
我國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聲請換發護照(上開部分,
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取得貼有其照片但基本資料記載為
「RENY HERDIANI,印尼籍,女,出生日期:西元1982年9月
8日,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護照1本(未扣案,依卷內
事證尚無從證明係偽造),復於112年1月12日在桃園機場欲
搭機出境返回印尼時,將上開護照交付移民署查驗人員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我國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㈥嗣因RENI HERDIYANI欲與我國人民曹典清辦理結婚程序,經
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發覺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專勤隊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ENI HERDIYANI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16、17-21、69-71頁),並有內政
部移民署入出境影像/護照照片、生物特徵辨識管理系統擷
圖、指紋卡片、內政部移民署外國人管制檔查詢表單、被告
印尼身分證 (Kartu Tanda Penduduk)、被告於113年10月29
日入境我國之入國登記表、駐印尼代表處113年6月6日印尼
領字第11310913830號函暨所附外籍人士管制資料移送單、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23-29、31、33-35、37-38、39、47、49-50、51頁),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罪事實堪予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犯罪事實之更正: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
實欄,陸續提及被告於103年9月28日入境時填寫入國登記表
、106年9月8日出境時填寫出境登記表、106年9月30日入境
時填寫入國登記表、107年6月14日出境時填寫出境登記表、
107年7月14日入境時填寫入國登記表、112年1月12日出境時
填寫出境登記表等情,但經本院遍閱卷宗,並無任何上開日
期之出入境登記表。復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其回函稱
:外籍人士出境免填出國登記表,經查旨揭外籍人士皆持居
留證入境,爰無須填寫入國登記表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
。檢察官遂以114年度蒞字第21920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前開
犯罪事實之記載(見本院卷第33-37頁),本院認更正前後
之犯罪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罪名並無變更,本院業已合法
將上開補充理由書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9頁),無礙於被
告之防禦權行使,爰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13年3月
1日施行。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規定:「違反
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第74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
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顯已提高有期
徒刑及罰金刑之法定最高刑度,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
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未經許
可入國罪。
㈢被告所犯3次未經許可入國罪(103年9月28日、106年9月30日
、107年7月14日),時間上有相當之間隔,各次入國之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外國人士未經申請
許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為求在我國工作居留,竟擅
自以錯誤之姓名申請印尼國籍護照,並辦理簽證後未經許可
進入我國境內,有害我國政府對於入出國及外籍移工管理之
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告前後持錯誤姓名之護照
進入我國3次),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被告現依親居留,並育有一子,見偵卷第51頁)、如法
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 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亦有明文。是本院審酌其犯罪情節及生活狀況,爰 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 支付5萬元,冀被告能因支付相當之金錢代價,確實警惕自 身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約束其行,以期 符合本案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併此敘明。
㈥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固定有明文。查被告係印尼 籍之外國人,惟其犯本件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是與刑 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要無驅逐出境與否之問題。四、沒收:未扣案之前開2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C0000 000號),固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前開護 照使用效期均已屆至,此有前開護照資料頁影本在卷可佐, 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既罹使用期限,被告再持以行使之 可能性甚微,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為避免執行之困 難,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入/出境 入出境日 護照號碼 護照姓名 護照相片(偵卷) 未經許可入國 1 入境 103/9/28 A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3 ∨ 2 出境 106/9/8 A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3 3 入境 106/9/30 A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3 ∨ 4 出境 107/6/14 A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3 5 入境 107/7/14 A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3 ∨ 6 出境 112/1/12 C0000000號 RENY HERDIANI P.25 7 入境 112/10/29 E0000000號 RENY HERDIYANI 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