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秋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0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秋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科刑
及執行完畢情形,業據檢察官主張並實質舉證,核與法院前
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上開前案竊盜部
分之法益侵害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且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自我約束控管,然被告於前案執
行完畢後,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
弱,具有特別之惡性,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
尚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
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品行(構成累
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所竊取之黑丸七龍珠Z造型嫩仙草凍及我的健康日誌夜 食酵素各1個,均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游英 杰,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272號 被 告 杜秋妘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秋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 第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4年4月 19日0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大門市 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游英杰所管領之黑丸七龍珠Z造型嫩 仙草凍及我的健康日誌夜食酵素各1個(共計價值新臺幣107 元)。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秋妘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游英 杰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領據、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畫 面光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而被告本案所為, 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 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 ,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均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