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宗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宗賢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蔣宗賢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三、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竟無
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業已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
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忽視後備軍人動員之重要性,實
屬不該,兼衡被告所為對於兵政管理所生危害程度及其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950號 被 告 蔣宗賢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宗賢為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本應依桃園市後 備指揮部所核發之召集符號113年度博愛甲字第231408號01 (0040)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前往桃園市○○ 區○○路0000號桃園榮民之家參加教育召集訓練,且該教育召 集之召集令業經於113年4月8日寄送至蔣宗賢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由蔣宗賢之父蔣添進收受,並 於同日晚間轉交予蔣宗賢,惟蔣宗賢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 而未依前揭時間至該營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蔣宗賢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蔣添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召集令收件回執 、部隊教育召集訓練未報到人員名冊影本、桃園市後備指揮 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 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湘君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