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176號
TYDM,114,桃簡,117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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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詠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詠正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分別具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具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同欄倒數第2行「毒品鄭物檢驗報告」之
記載,應予更正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外,其餘予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自持有扣案含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之吸食器時起,至其於112年9月23日下午4時53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係同一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之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已有2次
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參卷附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卻未警惕,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扣
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所為對社會秩
序產生不良影響,自應非難;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
量其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尚非甚鉅,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業工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業據
被告陳明在卷,復經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編號A5740號)附卷可按,可認上開吸食器內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901號  被   告 伍詠正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1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詠正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犯意,竟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前某時,將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車門置物格內。嗣於同日16時53分許,在桃園市 龜山區長二街與樂學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伍詠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上開 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分別具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鄭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A5740)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請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鄭   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 佳 玫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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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