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999號
TYDM,114,審附民,999,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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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99號
原 告 董宇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楊文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82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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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