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113號
TYDM,114,審附民,2113,202509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13號
原 告 林慧雅

被 告 卓重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2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