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96號
原 告 徐○○
被 告 許世維
訴訟代理人 林廷碩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50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