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上雲
何慕義
一、債務人何上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參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何上雲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慕義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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