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 YONG TA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偵字85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 YONG TA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釗宇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
問後,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應予羈押。因被告另有詐
欺等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2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4年8月4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4年執助未字第3136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
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4年8月4日起即應予撤
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