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135號
TYDM,114,審簡附民,13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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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0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5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卓敬勳

張艷

陳成杰
李欣俞
被 告 張璧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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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