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0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5號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卓敬勳
張艷
陳成杰
李欣俞
被 告 張璧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1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