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58號
TYDM,114,審簡,558,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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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世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36
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52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
,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丙○○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
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
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
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
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而告訴人乙○○係0
00年0月00日生,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及告訴人乙○○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見本
院審易卷第13頁,113年度偵字第17155號卷第31頁)可考
,顯見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而告訴人乙○○為未滿
18歲之少年。惟告訴人乙○○於警詢中陳稱:被告為認識的
網友,沒有見過面等語明確(見113年度偵字第17155號卷
【下稱偵字卷】第28頁),可知被告與告訴人乙○○非現實
生活中相識之友人關係,且卷內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乙○○係未滿18
歲之少年,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三)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
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
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
查被告係基於一個詐欺之犯意,於附件附表所載時間,接
續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而持續侵害同一告訴
洪慧琪之財產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得利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詐欺得利犯
行,所為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坦承犯
行,且與告訴人乙○○之母即告訴人甲○○以新臺幣(下同)
7,000元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
字第1329號(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8號)調解筆錄及本
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存卷(見本院審簡卷第
23至25頁)可參;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素行、
年紀及智識程度、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宣告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 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詐得價 值2,963元之APPLE點數,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返還告訴 人乙○○,而卷內亦無不宜宣告沒收之情事存在,原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然 被告既已與告訴人乙○○之母即告訴人甲○○以7,000元達成調 解,業如前述,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 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 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 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 訟上之調解已滿足告訴人2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 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 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 犯罪所得,將使告訴人2人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 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 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 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36號  被   告 丙○○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            居高雄巿仁武區名光街188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其並無實際交易網路遊戲帳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6日 某時許,以暱稱「已讀秒回」帳號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 下稱臉書),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向甲○○之子乙○ ○(100年次,年籍資料詳卷)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出售「決勝時刻:Mobile」遊戲帳號,要求乙○○以 APPLE點數交易,並提供電話號碼及驗證碼等語,致乙○○陷 於錯誤,將其母甲○○所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電話號碼詳卷 )及所收到之小額付款之驗證碼,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告 知丙○○,期間丙○○續以操作錯誤、要退費為由,向乙○○索取 數次手機驗證碼,以此方式詐取如附表所示購買APPLE點數



利益,且並未交付上開遊戲帳號予乙○○。嗣甲○○及乙○○發現 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乙○○訴由桃園市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有與告訴人乙○○於網路上交易網路遊戲帳號之事實。 2.被告有向告訴人乙○○索取手機驗證碼,並獲取如附表所示價值2,963元點數之事實。 2 1.告訴人甲○○、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2.告訴人乙○○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遠傳電信公司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8份 1.被告與告訴人乙○○約定交易之網路遊戲標的為「決勝」(即「決勝時刻:Mobile」遊戲帳號),被告陳稱:「我線上付款500然後帳號直接給你」、「驗證碼要給我喔」、「再一次」、「我退款後沒辦法刷」等語之事實。 2.告訴人甲○○申設手機有如附表所示8筆APPLE點數交易,金額合計2,963元之事實。 3.告訴人乙○○未取得任何網路遊戲帳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又被 告於112年10月6日19時38分許,接續以告訴人甲○○申設上開 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消費如附表所示之8筆交易行 為,均應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 強行割裂,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2,963元,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葛奕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付款時間 詐騙點數金額 (新臺幣) 1 112年10月6日19時38分許 280元 2 990元 3 330元 4 33元 5 490元 6 290元 7 490元 8 60元 合計:          2,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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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