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39號
TYDM,114,審簡,53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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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茗順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40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訴字第25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茗順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五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茗順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28頁)」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
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
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亦即行為
人對參與投標廠商或採購機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
無法投標或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則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8
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
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所稱「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者」,係指標案本不會發生該結果,卻產生如此不正確結果
之情形。因開標乃採購人員之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
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
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
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已達法定形式
要件且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合法及價格競爭功
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36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許茗順所為,係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㈢被告已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不遂,為未遂犯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並依法
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著手以虛增投標家數之
詐術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
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
的形同虛設,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情節、素行、本案最終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犯罪所生損害有所減輕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
識程度、現為公司負責人、須扶養父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經濟
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4011號  被   告 許茗順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茗順分別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雷昇實業社 (獨資之工商行號,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登記負責人由 鄭德昇變更登記為許茗順)及鑫鴻昌企業社(獨資之工商行 號,登記地址同雷昇實業社,登記負責人為許茗順配偶陳盈 婷)之實際負責人,為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代表人。緣址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國防部陸軍飛彈光電基地勤 務廠(下稱飛勤廠)於109年7月23日公告辦理「開關」採購 案(標案案號:00000000000,下稱:本採購案),預算金 額新臺幣(下同)24萬4,800元,因採購金額級距未達公告 金額100萬元,故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招標方式, 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詎許茗順為使本採購案形式上符合政 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 標決標之規定,並由雷昇實業社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先以雷昇實業社名下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4月17日開立之支票1紙(票 號EH0000000號,面額1萬8,200元),作為雷昇實業社參與 投標本採購案之押標金,而許茗順因僅將鑫鴻昌企業社作為 陪標使用,未於標封中檢附押標金支票、公司設立證明、納 稅證明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等投標文件 ,再於109年7月24日下午3時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 0號之高雄左營郵局,以限時掛號連號(000000、000000號 )同時寄出雷昇實業社鑫鴻昌企業社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 文件,藉以虛增投標家數,以滿足「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之法定要件。嗣本採購案於109年7月29日開標當日,計 有雷昇實業社鑫鴻昌企業社晉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晉 翔公司)3家廠商投標,因投標廠商家數已達3家而由主持人



宣布開標,惟許茗順並未代表雷昇實業社出席,鑫鴻昌企業 社亦未派員出席,僅晉翔公司負責人許筑雯參加開標會議, 經飛勤廠人員審查3家廠商投標文件,發現鑫鴻昌企業社未 檢附押標金及上開投標資料,晉翔公司則未檢附「查詢押標 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均為不合格廠商,僅雷昇實業 社為合格標,且其標價19萬8,000元為最低價(鑫鴻昌企業 社及晉翔公司之標價分別為24萬元及20萬5,000元),該廠 基於本採購預算於開標時尚未核定,爰以19萬8,000元之 標價保留決標予雷昇實業社。嗣飛勤廠於109年8月3日察覺 鑫鴻昌企業社雷昇實業社商號登記地址相同,並非鑫鴻 昌企業社於投標文件標封及投標報價單所載之地址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認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 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所載「廠商 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情事,遂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不予決標,並依同法第50 條第3項規定宣布廢標,致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茗順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雷昇實業社於案發時之登記負責人鄭德昇、鑫鴻昌企業 社登記負責人陳盈婷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飛勤廠 109年10月5日陸後電技字第1090002380號函暨所附本採購案 廠商投標文件、飛勤廠技術室109年8月3日疑有廠商不法參 標簽呈暨所附函稿資料、飛勤廠109年7月23日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公告及109年8月6日無法決標公告、雷昇實業社鑫鴻昌企業社109年8月11日致飛勤廠書面陳情信函、第一 商業銀行左營分行110年6月7日一左營字第00061號函所附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押標金支票 交易傳票、雷昇實業社投標文件內所附廠商投標報價單上留 存廠商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鑫鴻昌企業社投標文件內所 附廠商投標報價單上留存廠商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 查詢資料、雷昇實業社鑫鴻昌企業社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被告、證人鄭德昇及證人陳盈婷任職單位查詢 結果資料及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 令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又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



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請審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韓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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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