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76號
TYDM,114,審簡,107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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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于荃


選任辯護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936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1785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于荃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簡于荃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簡于荃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
除其違建,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
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
不利影響,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殊應非難;惟其犯
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36號  被   告 簡于荃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簡于荃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前某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 建造執照,即擅自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 案土地)新建鋼骨鐵皮建物(完成程度約20%),經桃園市 蘆竹區公所開立違章建築查報單,並由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 處於113年2月27日以桃建拆字第11300141121號公告應補行 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復於113年3月27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 上開鋼骨鐵皮建物至不堪使用。詎簡于荃明知依建築法強制 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 意,於113年3月27日至同年5月14日間某時,在上開土地重建 鋼骨鐵皮建物(面積1377.66平方公尺,完成程度約40%), 嗣於113年5月14日經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派員前往該處勘查,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于荃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 園市蘆竹區公所113年2月21日桃市蘆工字第1130005289號函 暨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違章建築案件勘查紀錄表、地政資 料、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3年2月15日桃地用字第1130008930 號函、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13年2月7日桃農管字第113000493 2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2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3 0014112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2月23日桃建拆 字第1130014112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 管理處113年4月15日桃建拆字第1130027900號函暨違章建築 強制拆除紀錄表、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5月17日桃建 拆字第11300391911號公告暨張貼公告照片、桃園市政府建 築管理處113年5月17日桃建拆字第1130039191號函、桃園市 蘆竹區公所113年5月15日桃市蘆工字第1130016637號函暨所 附違章建築查報單、違章建築現場照片、地政資料、欣輔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7日欣甫字第11403170001號函暨 本案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修理業及其附屬 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之相關文件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 之建築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孟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蔣沛瑜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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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