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
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與告訴人徐○○(民國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3年5月14日凌晨3時49分許,在不詳
地點以社群網站臉書Messenger向告訴人恫稱:「我他媽現
在要就去他家炸他」、「看到我不要跑」及「無所謂,反正
還有時間買煙火,還沒關,你先來」等語,使告訴人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
全罪部分,由本院另以114年度審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審結
)。被告另於113年5月15日凌晨0時許,基於傷害之犯意,
以手機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顏面、雙耳及後頸
多處挫傷之傷害結果。因認被告乙○○此部分涉犯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起訴書誤載為後段,
逕更正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
○已與告訴人徐○○達成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
情,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16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37、45頁),揆諸前開規
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