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3253號
TYDM,114,審易,325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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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3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政豪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4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政豪與告訴人乙○○係舅甥,2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
不滿告訴人之母即被告之二姊丙○○欠債不還,遂基於毀損之
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2日21時許,前往告訴人位於桃園市
○○區○○路1段之住所外,持噴漆罐朝該住所鐵捲門噴上「丙○
○欠債還錢」等文字,損壞該鐵捲門之外觀,使其喪失美觀
,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
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4年9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
第21至23頁、第25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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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