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747號
TYDM,114,審易,1747,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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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88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秉翰明知其未有周杰倫演唱會
門票,且無給付演場會門票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見附表所示之人,於臉書
社團「台灣演唱會門票讓票賣票售票求票社團」內尋求周杰
倫之演唱會門票,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結網際網路,透
過其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暱稱「蔡秉翰」傳送私人訊
息,向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有周杰倫演唱會門票欲出售等語
,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蔡秉翰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同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
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
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其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14年度
偵字第5756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14年度審訴字第144號,為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
定追加起訴,惟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4號案件已於114年5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0日宣判並判處被告罪刑乙
節,有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4號案件之簡式審判筆錄及刑
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而檢察官係於114年5月8日追加起訴
本案,但於114年5月19日始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19日桃檢亮玉114偵18836字第1149
064844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
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4號案件
業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
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0 簡柏松 113年11月15日 某時許起 113年11月16日 19時01分許 2,000元 113年11月17日 9時15分許 2,000元 0 葉庭夆 113年10月25日 某時許起 113年10月25日 15時53分許 3,000元 0 涂育正 113年11月13日 某時許起 113年11月14日 13時40分許 2,000元 113年11月15日 13時50分許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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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