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劉羽潔
劉詩勻
劉邦佑
原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家玲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沈坤緯
被告任職之公司(待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按被告「被告任職之公司(待查)」雖非本案刑事被告
,惟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認被告「被告任職之公
司(待查)」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條規定與被告沈坤緯應連帶
負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因事件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