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朝培
被 告 陳家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相關案號:114年度壢簡字第64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