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德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德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以
和平理性之手段解決雙方紛爭,反而為本案之毀損犯行,致
告訴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及雖與告訴人成立和解,然卻未遵其賠償損害
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暨其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55號 被 告 黃德榮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德榮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8時14分許,因不滿丁莉玲 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內之犬隻吠叫 ,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滅火器敲擊大門數次,且以滅 火器噴灑大門,致使大門無法正常使用鎖門、大門防水漆掉 落及產生凹痕,大門之美觀功用受到破壞不堪使用,足以生 損害於丁莉玲。
二、案經丁莉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德榮經傳喚未到。惟查,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上情不諱 ,此外,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丁莉玲於警詢及檢察事 務官詢問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毀損照片及 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湘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