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612號
TYDM,114,壢簡,1612,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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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朝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30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朝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朝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
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所竊得HP筆記型電腦1臺已發
還告訴人楊連基,有領據可佐(見偵卷第57頁);參酌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品行(檢察官未主張成立累犯),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素行不佳;
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於警詢
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HP筆記型電腦1臺,屬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有領據可佐(見偵卷第5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823號  被   告 鄧朝中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土牛里1鄰土牛5之17            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鄧朝中於民國114年4月5日晚間9時30分許,至桃園市○○區○○ 路000號NOVA資訊廣場3樓322櫃位,見無人看守,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櫃位上由該 店店長楊連基管領之展示筆記型電腦1臺(品牌:HP,價值 新臺幣9000元),得手後即離去。嗣楊連基於同年月6日上 午11時許,發現該電腦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 為警通知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連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朝中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楊連基警詢指訴相符,並有案發店內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 1張、截圖7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告訴人親簽之領據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 之展示筆記型電腦1臺,業已合法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家 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 儀 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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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