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祥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建築物罪。爰審
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無視他人
就自身建築物之管領權限,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對其
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
危害狀況,並審酌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詐欺、竊盜等罪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素行、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崔宇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284號 被 告 王家祥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家祥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3 日11時許,攀爬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下稱武陵派出所)舊駐地外施工圍籬 而侵入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行政組廳舍管理人林勳所管理 之前開建築物,嗣為武陵派出所舊駐地旁之新住民文化會館 志工發覺後報警,經警到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行政組廳舍管理人林勳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家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警製職務報告2份、現場及密錄器畫面照片6張在卷可 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崔宇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諺彤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