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482號
TYDM,114,壢簡,1482,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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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俊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菸菸彈1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第5、8行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之「依拖咪指」均更正為「
依拖咪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俊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扣案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
子菸菸彈,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及其持有期間之久暫,並考量被告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查扣案之電子菸菸彈1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 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5 號卷第125至12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另盛裝上開毒品之電子菸菸彈彈殼,其內 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 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301號  被   告 葉俊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俊呈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3月9日4時10分前之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路某網咖 ,以新臺幣1,000元,向某真實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含有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指之電子菸菸彈1個(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並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114年3月9日4時10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所後



,扣得其持有之上開含依托咪指之電子菸菸彈1個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俊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 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4偵-0099 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A8703號)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有依托咪指之電子菸菸彈,請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檢察官 王亮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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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