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簡附民字,114年度,2號
TYDM,114,壢原簡附民,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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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簡御紜
被 告 李天順

章碩文
沈裕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毀損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易字
第1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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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