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簡錫川
簡碧玉
簡玉屏
簡玉真
簡家安
被 告 陳松儀
上列被告陳松儀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
,經原告簡錫川、簡碧玉、簡玉屏、簡玉真、簡家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