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96號
TYDM,114,單聲沒,9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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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
度調偵字第1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7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
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
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6條第7項亦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
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7項,係刑法第38條
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且查獲拍攝、製造、無故重製
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
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
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而適用。另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
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規定作為聲請依據
時,因該等物品本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
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至114年5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用以拍攝本案少女之性影像之工
具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283
47號卷第12頁),自得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7項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
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惟揆諸前開說明,
尚無礙本件聲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 ⑴廠牌及型號:HUAWEI Y9 Prime2019 ⑵IMEI1:000000000000000號 ⑶IMEI2: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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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